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
沈建研字〔2024〕340 号
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和评阅工作,建立健全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工作水平,特制订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规定,具体如下:
一、盲审原则
1.学位论文盲审是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评审”方法。
2.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双盲”的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任何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
3.盲审评阅人应是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校内导师及校外兼职导师不得担任盲审评阅人。
二、盲审类别及范围
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实施全盲审,盲审类别分为申优盲审、抽检盲审和普通盲审三个类别,各类别盲审具体范围为:
(1)申优盲审。申请“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参与申优盲审。
(2)抽检盲审。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分别按照不低于该专业申请学位人数15%的比例参与抽检盲审。若专业申请学位人数少于7人,必须抽检1人。论文抽检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完成。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第一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新任导师(含跨学科新任导师)第一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二次通过、申请提前答辩、延期毕业的学位论文、有盲审未通过纪录的、无相关学术成果的学位论文均属于抽检盲审范围,且不纳入学院论文抽检比例。
(3)普通盲审。其他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参与普通盲审。
三、盲审程序
1.各学院在预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申优盲审及抽检盲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
2.申优盲审及抽检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其中参与申优盲审的学位论文送3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参与抽检盲审的学位论文送2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评审结束后,研究生院向各学院通报论文盲审结果。
3.普通盲审由各学院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工作,每篇学位论文送2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评审结果由学院自行下载。
四、盲审结果运用
(一)抽检盲审和普通盲审
抽检盲审和普通盲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三档:A. 优秀(≥90分);B. 合格(60-89分);C. 不合格(<60分)。根据评阅结果确定如下三类结果:
1.通过盲审;二份评阅结果均为A,可直接参加答辩。
2.基本通过盲审;二份评阅结果均为B及以上的,学位申请者须按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答辩。
3.未通过盲审。凡评阅结果中出现C的学位申请者,视为未通过盲审,根据评阅结果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评阅结果中含有1份C的学位申请者,如果对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增评,增评程序和处理办法为:
提交增评申请。申请增评的学位申请者,经导师、学院分委员会同意后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增评申请表》。抽检盲审由研究生院增送2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普通盲审由学院增送2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若增评意见包含C的,视为未通过盲审,不得参与此次答辩。
若不申请增评,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此次答辩。
(2)评阅结果中含有2份C以上的学位申请者,不可以申请增评,须延期答辩。延期答辩的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进一步修改,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参加下一批次盲审。
(二)申优盲审
申优盲审的评阅结果按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执行。如评阅结果中出现C,视为未通过盲审,按照抽检盲审和普通盲审未通过盲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盲审经费
1.申优盲审中,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盲审经费由研究生院承担;未获评的,盲审经费由研究生院承担50%,研究生导师承担50%;
2.抽检盲审类别中的中期检查二次通过、申请提前答辩、延期答辩、有盲审未通过纪录的、无相关学术成果的学位论文,盲审经费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第一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新任导师(含跨学科新任导师)第一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等其他抽检盲审经费由研究生院承担;
3. 普通盲审类别的学位论文盲审经费由研究生院承担;
4. 各类增评的盲审经费由导师或学院承担;
5. 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不足的,由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经费来源。
六、有关要求
1. 凡学位论文盲审评阅分数有<60分(含上一年度省抽检)的研究生导师,在下批次抽取盲审论文时,其指导的硕士生中至少要有一位参加抽检盲审,且不计入学院抽检比例。具体名单由各培养单位随机抽取。如果再次出现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学校将视情节对该导师做出减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2.研究生及导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论文。因未按时报送学位论文导致评审意见未返回,影响参与答辩的,相应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承担。
3.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各学科发展实际及人才培养需要,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盲审结果处理办法,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4.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盲审规定》(沈建研硕位字〔2014〕68号)、《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规定》(沈建研硕位字〔2013〕28号)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