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复核办法(试行)
沈建研字〔2025〕2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或学位相关决定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条 复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沈阳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领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级负责,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相统一。
第二章 复核申请提出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暂缓授予学位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核。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核范围:
(一)对课程考试、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查重等培养环节结果有异议;
(二)专家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暂缓授予学位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为通过或同层次结论,但对优良程度有异议;
(三)其他与学位申请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 复核申请人是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核的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复核申请人仅可对与本人相关的学位授予争议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 复核申请人可在得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复核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可通过邮寄或学校指定的渠道等提交,也可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二)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本人签名;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复核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作出前,可撤销复核申请。申请撤销的,复核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复核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办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受理、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等决定,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息系统等任一渠道告知复核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学位办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复核申请范围;
(二)在规定的复核申请期限内提出的申请;
(三)有明确、充分的复核申请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复核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学位办应通知复核申请人补正。复核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已被学校或有关机关受理过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审查期限届满,学位办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四章 复核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并委托分委员会履行处理不同争议事项的职责。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论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成员应为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治学严谨,并与复核申请人研究方向相近。博士学位论文复核小组成员应为所属学科、类别博士研究生导师。
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评阅结论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专家评阅结论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评阅结论;
2.原评阅结论存在异议并另行组织复评。硕士学位论文首次评阅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增送两位评审专家复评;存在两个不合格意见,增送三位评审专家复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不合格意见,增送三位评审专家复评。若复评仍包含不合格意见,视为未通过复核,不得参与此次答辩。
第十七条 对答辩结论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成员应为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治学严谨,并与复核申请人研究方向相近。原答辩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答辩专家资格、答辩程序、答辩结论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答辩结论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答辩结论;
2.原答辩结论存在异议并另行组织答辩。
第十八条 对学术成果认定结论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成员应为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治学严谨,并与复核申请人研究方向相近。原成果认定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标准及相关学术成果要求,对学术成果认定结论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成果认定结论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成果认定结论;
2.原成果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并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由学院院长、分委员会委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不受理学位申请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
2.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存在异议并受理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对暂缓授予学位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成员应为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治学严谨,并与复核申请人研究方向相近。原作出暂缓授予学位决议的人员、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对暂缓授予学位决议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暂缓授予学位决议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暂缓授予学位决议;
2.原暂缓授予学位决议存在异议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复核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主席、分管院长、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不授予学位决议或撤销学位决议;
2.原不授予学位决议或撤销学位决议存在异议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核小组应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应根据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复核决定的日期;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位办应自复核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核申请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公告送达。复核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对专家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暂缓授予学位等学术评价结论异议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异议作出的复核决定,复核申请人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章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