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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25-08-29 11:10  

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沈建研字〔2025230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建筑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沈阳建筑大学接受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接受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全部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于符合以上要求者,经教务处复审作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沈阳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接受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盲审及答辩等环节,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论文撰写应文字通顺、层次清楚、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具体格式参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读期间学术成果具体要求按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标准总则》及各学科、类别(领域)制定的相关细则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盲审、答辩等要求按照《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及要求》《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执行。

十一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程序如下:

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学位论文盲审的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答辩资格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研究生院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参加答辩,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允许参加答辩,并通知申请者。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决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十二  接受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及答辩等环节,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年。

)论文撰写应文字通顺、层次清楚、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具体格式参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十 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公开发表达到规定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成果具体参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及各学科、专业类别制定的学术成果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要求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程序如下:

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的学位申请者,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且满足论文修改时限的,经导师、学科点审查通过后,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答辩资格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研究生院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参加答辩,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允许参加答辩,并通知申请者。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十七 各学院应当建立本学科、专业和本单位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十八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十九 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要求。

二十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十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

二十二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二十三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四 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复核工作按照《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复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十五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具体按照学校关于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 学院负责保存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将有关材料交存学校档案馆并将学位论文交存学校图书馆研究生院负责将授予博士学位论文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等机构。

二十九  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提交至学校。学校将对学位论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学术交流因研究成果出版等原因的学位论文可适当延期公开,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沈建研字〔2012〕7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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