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持有效证件按指定位置对号入座,入座后须把证件放于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验。证件须清晰反映考生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方视为有效,无有效证件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条 除必需的文具以外,未经允许,考生不得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练习)本、草纸、电子词典、通讯设备、收录音机等带入考场。如带有这类物品,应当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应当仔细检查座位及其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如桌面上写有字迹、座位附近有书籍、纸条及其他物品等)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考生在答卷前应当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写在试卷的指定位置上。答题时一律用蓝、黑色的碳素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在一张试卷上使用两种及以上颜色笔迹(特殊课程除外)、两种及以上笔体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不准在试卷上涂写与试题答案无关的内容。答案书写在草纸或者非答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将试卷放在自己胸前两臂之间,答题纸填涂后要反扣在桌面上。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或者计算器等。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如有错漏或者字迹不清之处,可以举手询问。
第八条 开考后30分钟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考生在考试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考试座位,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学生提前答完试卷,应当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举手示意并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验收无误后,立即退出考场。
第九条 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不得干扰监考人员。不得影响、扰乱考试、评卷等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及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在考场内,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不得与监考教师争论,如有问题,待考试结束后解决。
第十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当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反扣在桌子上,待监考教师回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老师应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签字,核对考试科目和试卷份数及答题纸,同时领取考生名单、考生座次安排表、考场监考记录单等,并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对考场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将考生座次安排表张贴或书写在考场醒目位置后,督促学生按指定位置坐好,待考生就坐后查验考生证件。督促考生将所带物品(书本、笔记、草纸、书包等)集中放在讲台,没有清理好考场以前不得发放试卷。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须在考前将考试纪律张贴在考场醒目位置或者向全体考生提出考试纪律要求,尤其强调严禁违纪、作弊。清点考生人数,按人数发放考卷,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看书、看报、闲谈等,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按时收卷,不得擅自缩短和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动机或迹象应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当场回收和清点试卷、答卷份数,认真填写监考工作程序及考场情况报告表,签注考卷份数和监考教师姓名,连同未发出的试卷按要求妥善包装,由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亲自送至考务人员手中,与考务人员一同装订、密封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非电子通信设备类)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有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1.携带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允许,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在考试过程中与监考人员争论,阻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的;
6.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涂改证件信息致使监考教师无法准确查验考生身份或在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规定,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6.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及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以及评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试卷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与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通知巡视人员,将考生带出考场,并在考生违纪作弊登记表中写明情况,由两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后,交由考务人员处理,认定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证据要确凿。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考试纪律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可在下学年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同时,按照我校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及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不得袒护、包庇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得影响和干扰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