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0〕1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潜质等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疫情期间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审批学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录取基本要求及拟录取名单,研究决定招生考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分学科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完成本学院招生计划。
三、录取原则
1.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外国语成绩+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复试成绩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招生计划。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64人,其中建筑学院28人,土木学院19人,机械学院10人,环境学院7人。
3.录取办法。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招生计划等因素研究制定录取办法。
四、监督和复议
1.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各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考核结束后,研招办将及时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拟录取名单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与参加博士考试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3.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录取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实名申诉或举报,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按程序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向考生公布。
五、附则
1. 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建筑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
2. 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