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录取原则
1.专业考试及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外语成绩低于校内录取分数线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依据考生总成绩,分学科按照成绩排序,根据导师招生名额依次录取;定向考生录取总数达到总招生指标的20%后,优先录取非定向考生;非定向考生成绩合格,但因报考导师招生限额而无法被招收的,可调剂其他有招生名额的导师,接到调剂通知后12小时内没有导师接收的不予录取,成绩排序靠后考生依次递补。
3.考生总成绩为外语成绩、业务一成绩、业务二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总和;总成绩相同者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单科成绩的顺序依次为:复试成绩、业务一成绩、业务二成绩、外语成绩。
二、导师指导名额说明
1.校内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校外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名;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项目导师的招生名额可以增加2名,有在研国家级课题的导师可增加1名。
2.导师指导名额为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和考试制三种方式录取名额总数。
3.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拟录取总名额分配依照报名人数结合导师数量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