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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标准》的通知
2021-10-29 08:3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破除“五唯”局限,从多元多维角度科学、合理地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拟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满足学位申请条件学术成果标准开展修订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战略需求,强化立德树人和质量提升根本目标,突出学术评价的科学精神、创新质量和服务贡献,拓展学术评价的类型和形式,努力建立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体现科学评价精神、适应学科专业特色、具有积极导向作用的研究生学术成果评价标准。

二、 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学校不做统一规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自行制定。对于跨学院的隶属同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相关学院应在与该学科点依托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各学院分别制定,同一学术成果标准原则上应要求一致;对于跨学院的相同学位类别,按照不同方向分别修订,修订学科(类别/领域)范围和目录详见附件(一)。

三、修订导向

1.坚持分类别的成果标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分类制定研究生学术成果标准,确保学术成果要求合理适当,对提高学位培养质量、实现学科发展目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倡导多元化的成果形式。以破除“唯论文”为工作导向,不作简单的唯一性规定,倡导多元化多维度的学术成果形式。根据选题方向、研究工作实际,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的学术成果形式包括论文、专利、专著、鉴定、奖项、竞赛、版权、新产品、新标准以及学科认定的其它学术成果等。

3.突出代表性的成果导向。依据学科特色和国家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学科代表性成果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代表性成果的积极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对获得本学科代表性学术成果的博士研究生,可不对其它学术成果做强制性数量要求。

4.鼓励第三方的成果评价。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与评价体系,对一些界定不够清晰的学术成果,可根据其成果内容、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等方面采取同行评价、专家评价、会议评价、盲审评价等方式,对学术成果进行确认,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形成良好的科研学术环境。

四、工作流程

1.认真学习文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研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研究生教育的新要求、新导向,切合实际的制定符合时代要求、学科专业特征的学术成果标准。

2.深入开展调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统筹组织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术成果调研工作。重点调研国内知名院校、同类别院校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成果标准,掌握新形势下其他高校研究生培养学术成果调整动态。统计分析近年本学科、专业毕业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实际状况,作为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

3.广泛征求意见。面向校外教育专家、行业知名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广泛征求校内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研究生对学术成果的建议,确保成果标准修订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4.充分开展研讨。各培养单位需全面总结本单位各学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参考性认定指标》(附件二)明确具体要求,也可按与学位论文的密切相关性或本领域公认的权威学术成果自行补充要求。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议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形成《沈阳建筑大学 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修订决议》(附件三),填写《沈阳建筑大学__  _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模板见附件四),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科、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学术成果标准进行审议,通过后各培养单位按新版标准正式执行。

五、材料报送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1110日前将《沈阳建筑大学 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修订决议》和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的《沈阳建筑大学__  _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材料(1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机关楼219),电子版发送至yjs@sjzu.edu.cn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筹推进。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数量和水平是评价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学校的高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工作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充分重视,统筹安排,保障各学科论证工作扎实开展,做到对创新性成果要求标准严格、指标具体。

2.与时俱进,量效结合。鼓励研究生潜心治学研究,拓宽学术视野,产出具有原创性、前沿性或有较高经济、社会服务效益的高质量学术成果,提振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联系人:王延臣 赫 娜    联系电话:24694518


附件:

1.《修订学科(类别/领域)范围和目录》

2.《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参考性认定指标》

3.《沈阳建筑大学      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修订决议》

4.《沈阳建筑大学__   _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标准》模板

                          

                                                                  研究生院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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