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79号)及《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33号)有关规定,现将组织2016级研
究生参加保险申报及缴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体2016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保险种类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
2.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1.医保:研究生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年,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趸缴两年,共计180元。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趸缴三年,共计270元。其中属于沈阳市本地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需有低保户证、特困证明、残疾证),个人不需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沈阳市本地低保边缘户人员(需有低保边
缘户救助证),每人每年缴纳36元。
2.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与医保费用同时征收,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缴费年限须与医保一致。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不减免此项费用。
四、保险有效期
医保及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有效期视参保年限确定,参保一年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依此类推。
五、工作要求
1.做好政策宣传。医保、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将基本满足我校研究生日常医疗需求。请各单位积极向本单位研究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将相关政策传达给研究生(具体政策见附件一)。
2.做好参保动员。学校建议全体研究生参保医保及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3.时间安排。请各单位于10月9日前统计好参保人员情况,并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及参保缴费回执单(注明学院名称)报至C5-201。
联系人:郭洋,联系电话:24694568
3.缴纳参保费用指定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卡号:6210 8107 3003 2206 105
户 名:郭洋
附件:1. 相关政策文件
2.《关于2016级研究生申办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说明》
3.《2016级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汇总表》
4. 参保缴费汇总单
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